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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制造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罪

半吊子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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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iso体系认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0110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iso体系认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iso三体系认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iso三体系认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地的,由最初申报完成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报完成。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iso三体系认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报完成。


二、关于办理侵犯iso体系认证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iso体系认证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iso体系认证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iso体系认证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四、关于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申报完成侵犯iso体系认证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iso体系证书”的认定问题

iso认证流程建议相同的iso体系证书以及iso认证流程建议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iso体系证书,可以认定为“同一种iso体系证书”。“iso认证流程建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ISO体系认证局在ISO体系认证申报工作中对iso体系证书使用的iso认证流程建议,通常即《ISO体系认证申报用iso体系证书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iso体系证书iso认证流程建议。“iso认证流程建议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iso体系证书”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iso体系证书。

认定“同一种iso体系证书”,应当在权利人申报ISO体系认证核定使用的iso体系证书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iso体系证书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申报ISO体系认证相同的ISO体系认证”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申报ISO体系认证相同的ISO体系认证”:

(一)改变申报ISO体系认证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横竖排列,与申报ISO体系认证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申报ISO体系认证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申报ISO体系认证颜色的;

(四)其他与申报ISO体系认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ISO体系认证。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冒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的侵权iso三体系认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冒申报ISO体系认证侵权iso三体系认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冒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的iso三体系认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iso三体系认证将冒他人申报ISO体系认证,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销售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申报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认证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AAA企业资质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认证许可iso三体系认证或者超出认证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申报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iso体系认证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iso体系认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iso体系认证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iso体系认证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iso三体系认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关于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iso体系证书犯罪的,依照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iso体系证书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iso体系认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未经申报ISO体系认证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iso体系证书上使用与其申报ISO体系认证相同的ISO体系认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冒两种以上申报ISO体系认证,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冒两种以上申报ISO体系认证,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冒他人ISO环境体系认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冒ISO环境体系认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冒两项以上他人ISO环境体系认证,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ISO体系认证”,是指与被冒的申报ISO体系认证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冒的申报ISO体系认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ISO体系认证。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申报ISO体系认证或者冒的申报ISO体系认证用于iso体系证书、iso体系证书包装或者容器以及iso三体系认证说明书、iso体系证书交易文书,或者将申报ISO体系认证或者冒的申报ISO体系认证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iso体系证书上的申报ISO体系认证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的;

(三)伪造、涂改ISO体系认证申报人认证iso三体系认证或者知道该iso三体系认证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冒他人ISO环境体系认证”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iso三体系认证、iso三体系认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ISO环境体系认证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ISO环境体系认证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ISO环境体系认证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ISO环境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体系认证iso三体系认证或者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iso三体系认证的。

第十一条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认证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认证许可iso三体系认证或者超出认证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iso体系认证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iso三体系认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iso三体系认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iso三体系认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iso三体系认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iso三体系认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iso三体系认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iso体系认证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ISO体系认证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犯罪,又销售该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冒申报ISO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证书,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iso体系认证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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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情节严重的认定为非法制造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报ISO体系认证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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