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云南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云南百科词条是指企业通过一个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管理体系或产品,进行第三方评价。并且该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公正的。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云南常见的相关体系认证一般有:ISO/PAS28000:2005供应链安全管理(反恐认证)、SA8000:2001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QC08000危险物品进程管理系统要求、ISO/TS16949:2002汽车工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2005与HACCP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2004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FSC森林体系认证等等。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云南是中服质量认证的主要业务板块之一,中服质量认证依法从事并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相关业务。
中文名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云南
服务类别
企业服务资质认证
服务宗旨
中服专业办理企业服务资质认证,优质高效,周期短,取证快!
服务介绍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云南 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或经营项目的证明书

企业服务资质认证简介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云南 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结果,所以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云南 证书具有一定的可靠性,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云南 证书的企业,能证明其在全国全行业范围内的服务可靠性。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云南 的建立、实施、评价过程,可以增强企业人员的服务意识能动性,整体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水平,以达到最终增强顾客忠诚度、满意度,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云南 证书可以作为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招投标、采购等方面的采信证明资质,让企业在竞争中抢占先机。获证客户可以利用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云南 证书进行宣传,消除顾客的后顾之忧,让顾客买的放心,用的安心,通过服务认证传递信任。

企业服务资质认证 iso认证公司

企业服务资质认证 要求

企业服务资质认证概述


1、政策背景

绿色产品认证是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由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是由市场监管总局、住建部和工信部共同推出的分级认证制度。


2、标识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0号文《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绿色产品认证属认证活动一,指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标识为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属认证活动二,指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标识为


3、证书有效期

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每年的监督检查来保持。

绿色建材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在到期前需重新提出申请。


4、证书换发

依据《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文)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认监委〔2019〕61号文),绿色建材产品实施分级评价认证由低至高分为
一、
二、三星级,在认证目录内依据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认证的建材产品等同于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对于纳入统一的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的建材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进行绿色产品认证,已获得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建材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可换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近日,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申报的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涂料、卫生陶瓷绿色产品认证资质同时获得认监委审批资质。至此,联合智业绿色产品认证领域包括:纺织产品、太阳能热水系统、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涂料、卫生陶瓷。

这标志着我公司在中国绿色产品认证领域实现了良好开端。未来,联合智业将不断拓展绿色产品认证领域,积极推动企业高质量、绿色化发展,为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国家绿色市场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嘿呦嘿呦拔萝卜     发表于 2022-03-21 17:47:47

企业申请绿色产品认证的流程是:


1.企业向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委托申请并整理申请资料:

要求企业建立并运行三体系并提供证明文件;纺织产品同时还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同时企业还应提供自评估表及相应证明资料。


2.准备现场检查:

检查组在进入现场前对申请资料及自评估表进行评审,确认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评审


3.进行现场检查:

增加了绿色评价要求的符合性验证,依据绿色评价标准对基本要求和四个属性逐条验证并收集相关证据。


4.进行产品抽样采信检验:

采信符合绿色评价标准及认证规则要求的检验报告,样品应具备代表性;检验报告由具备CMA资质的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距离现场检查前12个月内。


5.认证周期抽样

初次认证抽取所有产品认证所在类;监督抽样原则上抽取代表性认证单元,一个认证周期覆盖所有认证单元的所有代表性产品;上一次认证所涉及的产品抽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当次监督检验可采信的结果。

床上用品办绿色认证怎么办

企业申请绿色产品认证的流程是:


1.企业向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委托申请并整理申请资料:

要求企业建立并运行三体系并提供证明文件;纺织产品同时还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同时企业还应提供自评估表及相应证明资料。


2.准备现场检查:

检查组在进入现场前对申请资料及自评估表进行评审,确认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评审


3.进行现场检查:

增加了绿色评价要求的符合性验证,依据绿色评价标准对基本要求和四个属性逐条验证并收集相关证据。


4.进行产品抽样采信检验:

采信符合绿色评价标准及认证规则要求的检验报告,样品应具备代表性;检验报告由具备CMA资质的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距离现场检查前12个月内。


5.认证周期抽样

初次认证抽取所有产品认证所在类;监督抽样原则上抽取代表性认证单元,一个认证周期覆盖所有认证单元的所有代表性产品;上一次认证所涉及的产品抽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当次监督检验可采信的结果。

yljkuer     发表于 2022-03-22 01:53:55

有机产品简介 有机产品是一种国际通称,是从英文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这里所说的“有机”不是化学上的概念,而是指采取一种有机的耕作和加工方式。有机产品是指按照这种方式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符合国际或国家有机产品要求和标准;并通过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 除有机产品外,目前国际上还把一些派生的产品如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或有机产品生产而提供的生产资料,包括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等,经认证后统称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区别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在推行的其他标志产品还有无公害产品和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是按照无公害产品生产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生产的、符合通用卫生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全产品。严格来讲,无公害产品应当是普通产品都应当达到的一种基本要求。 绿色产品是我国农业部门在九十年代初发展的一种产品,分为A级绿色产品和AA级绿色产品。其中,A级绿色产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生产资料,AA级绿色产品则较为严格地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产品添加剂和其它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从本质上来讲,绿色产品是从普通产品向有机产品发展的一种过渡产品。有机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区别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 是有机产品在其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并且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技术;而其他产品则允许有限使用这些技术,且不禁止基因工程技术的使用。如绿色产品对基因工程和辐射技术的使用就未作规定。 2) 是生产转型方面,从生产其他产品到有机产品需要2-3年的转换期,而生产其他产品(包括绿色产品和无公害产品)没有转换期的要求。 3) 是数量控制方面,有机产品的认证要求定地块、定产量,而其他产品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因此,生产有机产品要比生产其他产品难得多,需要建立全新的生产体系和监控体系,采用相应的病虫害防治、地力保护、种子培育、产品加工和储存等替代技术。 有机产品认证的相关组织机构 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QC&I 美国认可的认证机构IBD 荷兰认可的认证机构Skal 中国第一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之一FOFCC(与QC&I与IBD签有互认协议)

美人     发表于 2022-03-22 04:17:02

体系认证没有要求,只要是正规的认证机构,大的认证机构就可以,但产品认证,肯定是要找CRCC认证了

phyills     发表于 2022-05-21 01:51:4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第六条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第九条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第十条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一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三条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第十四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第十六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梦的方向叫做闯     发表于 2022-06-01 02:15: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魔王     发表于 2022-06-01 03:29:0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认监委指定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工作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第八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或者其中二者为同一法人时,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资格应当分别指定。第二章指定条件第九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二)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三)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五)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第十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具有相应领域检查经验,从事检查工作2年以上或者出具相关产品检查报告20份以上;

(三)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四)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查活动;

(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所需的设施、人员和其他资源;

(七)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认证检查人员的注册资格;

(八)所聘任的专职检查员的专业能力应当符合指定的业务要求;

(九)所聘任的兼职检查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职检查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三)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四)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七)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第三章指定程序第十二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实施需要,提出指定计划。指定计划包括拟指定机构的业务领域与数量、产品范围、对申请指定的机构的要求、指定程序和相关时限规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成等。

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国家认监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相关指定方案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国家认监委通过书面公告和其网站对外发布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

旅行2箱3     发表于 2022-06-02 17:24:16

环保产品认证是产品是否环保的有效身份证,是经过实地验厂、专家组一致评审合格给出的结论,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给予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同时产品外包装上可贴上环保标识,证明其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与同行业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绿色环保、节约能源等优良特性。

无环保产品认证书的产品能用吗

请稍等,我正在整理相关资料,以便尽快的回复你。

最好是不要用。

违犯哪些法律法规

环保产品认证是产品是否环保的有效身份证,是经过实地验厂、专家组一致评审合格给出的结论,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给予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同时产品外包装上可贴上环保标识,证明其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与同行业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绿色环保、节约能源等优良特性。

这说明这产品没有得到认证。或者是没有符合环保认证的要求。

广播传媒     发表于 2022-06-04 21:33:52

需要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如果在3C许可证暂停期间应当停止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二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在证书暂停期间或注销、撤销之日起能否销售,要看产品是否符合认证要求。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由认证机构负责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在暂停期间或注销、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

骗子滚一边去     发表于 2022-06-10 01:11:01

被下架和不允许生产。


1、不符合绿色产品认证体系要求的产品达不到质量的要求,会被官方进行下架。


2、不符合绿色产品认证体系要求的产品会被政府认定为有害产品,从而禁止其生产。

云淡风轻     发表于 2022-07-09 0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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